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改善和加强对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优化教育人力资源配置,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出资举办的各类高等学校是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文化技术的教育事业单位,其人员使用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审核确定。
第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是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方案的核定和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的监督管理。非机构编制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直接干预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坚持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和高等学校自主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结构、领导职数应当根据高等学校的职责、任务、特点、教学和科研水平,遵循办学规律,科学合理配置,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在统筹规划、职能分解的基础上,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
第七条 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办学规模和管理工作量在规定限额内(见附件二)确定。党政管理机构要尽可能综合设置,职能相近的要进行合并。职能单一或确属对外工作需要而在机构限额内无法设置的,可在职能相近的机构增挂牌子。
第八条 教学科研机构要体现办学特色和专业特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合理设置,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高等学校内设机构需确定为相当副处级以上行政级别的,必须按管理权限报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管理体制的不同分为五类:
一、专任教师编制。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含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编制。
二、教学辅助人员编制。指为高等学校教学服务的实验技术、图书信息资料、电化教育、学生实习及其他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的人员编制。
三、党政管理工作人员编制。指高等学校中专职从事党务、行政、群团和从事后勤服务管理等工作的人员编制。
四、专职科研人员编制。指高等学校中由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重点实验室、研究所(中心)等科学研究机构中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编制。
五、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指高等学校从事后勤服务具体工作的人员使用的岗位数额。高等学校教职工食堂和学生食堂、修缮队、车队、绿化、保洁等后勤服务岗位要逐步实行社会化,除少量管理人员核定党政管理工作人员编制外,其余人员核定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高等学校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纳入高等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本规定下发前高等学校在编后勤服务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逐步消化。
高等学校的附属单位人员编制核定:附属医院(医务室)人员编制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办学规模另行核定;附属中小学逐步实行属地化管理,确需设立且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人员编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另行核定;校办企业按企业化运作,其人员不使用高校事业编制。
第十一条 人员编制标准。
一、分类确定高等学校的编制数。高等学校按其职能、任务分为综合性大学、师范院校、民族院校、理工科院校、财经政法院校、农林院校、医药院校、外语院校、体育院校、艺术院校等十种类型,并按本科院校、高职高专学校两类,分别确定相应的人员编制标准。
二、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近三年标准学生数的平均值为参数,按一定的生师比(“生”指标准学生数,“师”指专任教师数)和人员结构核定编制及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编制核定标准见附件三。
三、高等学校各类学生计算为标准学生的折算权数分别是:本科生、专科(高职)生、进修生(进修及培训时间在一年以上)、成人脱产班生、预科生为1,博士研究生为2、外国留学生(学习期一年以上)为3,硕士研究生为1.5,夜大(业余)生为0.3,函授生为0.1。
具体折算公式为:标准学生数=本科生数+专科(高职)生数+进修生数+成人脱产班生数+预科生数+博士生数×2+外国留学生数×3+硕士研究生数×1.5+夜大(业余)生数×0.3+函授生数×0.1。
四、本科院校综合、师范、民族、理工、财经政法、农林类院校生师比为18:1,医药、外语类院校生师比为16:1,体育、艺术类生师比为11:1。“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和获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的普通本科院校生师比为16:1。
五、高职高专学校综合、师范、民族、理工、财经政法、农林类院校生师比为18:1,医药、外语类院校生师比为16:1,体育、艺术类院校生师比为13:1。
六、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参照高职高专学校综合类确定生师比。
七、高等职业学校可核定部分聘用教师控制数,专门用于聘用校外有技术专长的人员。聘用教师控制数从专任教师编制中分列,不超过专任教师编制总数的20%。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专文下达。如由于财力所限及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承受过大增编压力的,可分期分批下达,逐步达到标准数。少数高等学校现有编制大于应核定编制的,应根据招生规模变化趋势及教职工人员的分流情况逐步核减。
机构编制部门审批高等学校编制时,须征求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校主管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情况按高校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核拨经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高等学校发展规划方案;机构编制部门负责高校编制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各高等学校标准学生数的变化情况每五年重新核定一次。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专任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党政管理工作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后勤服务人员须形成合理的结构比例。本科院校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编制总数的60%,专职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比例不超过15%,党政管理工作(含后勤管理岗位)人员比例不超过18%,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比例不超过7%。高职高专院校专任教师比例不低于编制总数的65%,专职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比例不超过12%,党政管理工作(含后勤管理岗位)人员比例不超过18%,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比例不超过5%。
上述专任教师比例是对高等学校专任教师配备的最低要求,各学校要努力改善人员结构,通过五年左右的时间,将专任教师比例提高到70%左右。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对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结构实行前置性审批管理。人事部门根据高等学校人员结构办理相关人员变动手续。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校级领导职数按学校规模在限额内核定(参见附件一),具体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相当副处级以上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原则上按每个内设机构2—3名配备,具体由机构编制部门在审批内设机构规格时核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