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梧州市委办公室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1月20日
梧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桂人发[2008]85号),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适用于由我市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的,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三)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和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承担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知 识、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后勤保障、服务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 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 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 合理的结构比例。
5.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 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 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 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八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3.管理岗位设置要与市编委办核定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相对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4.事业单位党群组织的管理岗位需单独设置的,按自治区现行政策规定设置。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七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三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市属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四级岗位。高等级岗位设置三级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核准。高等级岗位设置二级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同意,报自治区人事厅核准。
4.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梧州市在首次岗位设置中,高、中、初岗位分级控制目标为:市属事业单位1.5:4:4.5,县(市、区)属事业单位0.3:3.5:6.2。分类控制目标按照自治区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指导标准执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5.根据承担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行业特点,每个事业单位确定一个为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8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6.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 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五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在25%左右,一、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保障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特设岗位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 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 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可确定为五级岗位。
五、岗位设置程序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程序: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梧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市人事局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四)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五)组织实施。
六、岗位设置审核
(一)市属无主管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市人事局核准;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市人事局核准。
(二)县(市、区)属无主管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三)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事业单位, 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四)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 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五)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29、30、31条规定的权限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发生分设、合并、机构规格改变、职能变化,须重新进行岗位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增减编制数额的。
七、岗位聘用
(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三)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其所在主体工作岗位进行管理。能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应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四)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及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全面推进人员聘用制度。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中相应的内容。
(五)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将人员聘用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验收认定。验收认定后,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59号)的规定,按照岗位设置方案确定并兑 现聘用人员相应的工资待遇。
(六)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按本实施意见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可按现聘职务或岗位先进入相应等级岗位,然后依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任职条件和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自治区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 件的人选逐级报至自治区人事厅。
2.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选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九、组织实施
(一)市人事局是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做好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事业单位是岗位设置管理的主体。事业单位应在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四)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市人事局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审批工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有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以及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经市人事局同意,参照相近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由市人事局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六)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七)本实施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人事局解释。
(八)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人事工作 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 意见 通知
抄报:自治区人事厅
中共梧州市委办公室 2009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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