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学校教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方向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本学科某一领域主持或直接指导完成具有较大学术、技术意义的研究课题或攻关项目,取得显著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艺术作品,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对学科专业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学科有一定的知名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显著,具有领导本学科教学、科研以及学科专业建设的能力;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室和教材建设;指导和培养过硕士以上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或撤职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其中,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
二、具有硕士学位以上授予权高校的申报者未满45周岁,其他高校的申报者未满40周岁,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三、非本评审条件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转评(含多个职称)高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具有2年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经历。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本科生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近5年一直在学生辅导员工作岗位,独立讲授2门以上相关思想政治教育课或专业课。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
三、担任过研究生导师;或独立讲授过2门以上研究生必修课程;或指导过青年教师、青年辅导员、进修教师学习2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四、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达到其中之一项:
(一)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二)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一档。
(三)参与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二档以上。
(四)主持横向科研项目(课题)总经费文科类10万元以上、理工类30万元以上,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一档以上。
(五)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年均课堂授课时数达到300学时以上的专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二档以上。
(六)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年均课堂授课时数达到200学时以上的专任教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本人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奖项之一,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三档以上。
2.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获得一等奖1项(次)、或二等奖2项(次)(排名第一),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三档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专任教师完成的年均计划学时数150学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100学时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专职学生辅导员年均计划学时数80学时以上,课堂授课时数60学时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哲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者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一等奖、二等奖(排名前五)、三等奖(排名前三)等奖项之一。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者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排名前七)、二等奖(排名前五)、三等奖(排名前三)等奖项之一。
三、在教学改革方面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主持省部级以上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结题。
(三)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上取得突出成绩(担任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优质专业、特色专业、教学团队、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主要成员,排名前五)。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省部级以上验收或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大学生专业竞赛获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二等奖2项(次)(排名前二)。
六、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比赛获国家级奖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的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七、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国家、省部级前6名(或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二);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八、专职学生辅导员本人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所带班级、学生党团组织等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指导学生就业和参与组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一、论文、著作总量达到其中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二)年均授课150-239计划学时者,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三)年均授课149计划学时以下者,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理工类7篇(部),文科类8篇(部)。
(四)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5篇(部)。
(五)专职学生辅导员,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6篇(部)。
二、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学科领域论文,达到其中之一:
(一)SCI一区发表论文1篇,或在SCI二区以上发表论文2篇。
(二)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
(三)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公开出版本学科领域专著(独著,15万字以上)1部。
(四)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且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农作物新品种授权)。
(五)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提交个人创作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
(六)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且作为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获国际级赛事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赛事前3名(二等奖以上)。
三、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2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教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上述奖项中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排名前五,其他奖项排名前三)。
(二)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星火奖、铜鼓奖或其他专业奖一等奖以上(上述奖项中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排名前二,其他奖项排名第一)。
(三)任现职以来,新增主持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1项以上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四)在《Cell》杂志发表论文1篇;或在SCI一区源刊发表论文2篇、或SCI二区源刊发表论文5篇;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五)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或指导(排名第一)学生参加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2项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国际级赛事获前3名,或国家级赛事获第1名(或一等奖)2次以上。
二、作为引进的海外人才,取得博士学位,具有国外高校、专业科研机构或企业连续3年以上的研究工作经历,在所研究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第一完成人),经引进人才高校委托区外“985”高校3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可直接申报评审。
三、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符合《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当前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职办〔2008〕1号)要求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经引进人才学校委托区外“985”高校3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可直接申报评审。
(二)在《Science》或《Nature》杂志发表论文1篇,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可直接申报评审。
(三)在所研究的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经所在学校委托国内外2名以上同行院士确认,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可直接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