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学校讲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本专业的教学规律和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参与编写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善于表达,课堂讲授效果良好;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公开发表有专业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艺术作品;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或撤职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其中,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其中,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年均授课60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
三、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
四、参加过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参与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二、参与完成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研究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
三、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展演、项目设计,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四、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前6名(三等奖以上)。
五、专职学生辅导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本人或所带班级、学生党团组织等获得校级以上的荣誉称号,或指导学生就业和参与组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或参与出版著作1篇(部),并独立撰写1篇本专业教学改革论文。
艺术类专业人员可提交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获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奖励)。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